这5种发票为不合格发票,收到要退回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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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票按规定需要填写备注栏,未填写的发票,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销售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差额开票业务;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货物运输服务业务;建筑服务业务;出租、销售不动产;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生产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退税发票需要按规定填写备注栏;
财务公司:这5种发票为不合格发票,收到要退回重开
2、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简称“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4月1以后发生的增值税应收行为,发票税率还是选择以前的,这样的发票不合格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4月1以号发生的增值税应收行为,按照新的税率开具发票。
4、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财务章,这样的发票合格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收到原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旧版发票,不能再使用
根据《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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